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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业余研究成果是否构成侵权?

1999-06-19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齿轮厂的工程师,去年7月,厂长委托我和另外两位同事共同研制一种用以生产改进型齿轮的专用切削刀具。后来半年时间过去了,这项研究并没有实质性的效果。加之年底厂里业务繁忙,这件事情便搁浅了。今年6月,我在业余研究中无意创新了这种新型刀具,一家个体私营企业听说后立即前来与我商谈,以10万元的价格买断独家生产权。我厂厂长闻讯,也找我声明说,这是厂里的职务技术成果,我无权转卖,要我撤销与私营企业的合约,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请问,我出卖企业技术成果也构成侵权吗?张工

张工同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六条规定,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单位有权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你研制专用切削刀具的工作是受厂长委托的,虽然中途由于种种原因未能产生实质性的效果,但这种委托关系并未撤销;而且,你虽然利用业余时间研制,但也不能以此来否定属职务技术成果,就是说“业余时间”和“工作时间”并不是判断技术成果的标准。因此,你的技术成果完全符合《技术合同法》关于职务技术成果的规定,厂方享有使用权和转让权,你擅自转让则构成侵权,你与某私营企业的合约亦属无效民事合同。 曾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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